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033号之一
原告:刘XX,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河南XX律师。
被告:新郑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南XX**。
法定代表人:保X。
原告刘XX与被告新郑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545号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郑市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411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