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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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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2民初1850号
原告:刘XX,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方城县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XX,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河南XX实习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文XX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文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劳务款1221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款及身体损害补偿款共计27534元。2019年6月8日被告与原告再次结算,被告下欠原告1221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文XX辩称:已经支付给原告一部分了,还下欠319元,愿意当庭支付给原告。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跟随被告外出打工,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9年6月8日17时31分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于2019年6月8日23时左右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原告转账2000元,下欠10219元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12219元劳务费,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转账2000元,现被告仍下欠10219元未予归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支付欠原告劳务款10219元。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依法支持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辩解欠款已经归还,还下欠319元未予归还,并有凭条照片为证,但原告对凭条照片不予认可,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劳务款10219元,并自起诉之日(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为53元,由被告文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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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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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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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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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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