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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刑初8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XX。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颜士荣,系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颜士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刘X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聂X,随后双方在网上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刘X以虚构的美国洛杉矶留学博士生刘X的身份与被害人聂X交往,并谎称患癌住院急需手术费、医药费及过生日等事由,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聂X共计人民币39100.46元。
被告人刘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聂X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刘X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注册信息、财付通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微信财付通电子数据,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等为由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执行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作案工具蓝色VIVO手机、银色苹果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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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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