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XX。
负责人: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士荣,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开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男,汉族,住阜宁县开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XX、刘X、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胡XX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XX
审判员 荀XX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XX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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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
案件结果
简述案件的结果。写明判决结果及判决的理由,也可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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