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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XX。
负责人: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士荣,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开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男,汉族,住阜宁县开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XX、刘X、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胡XX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XX
审判员  荀XX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XX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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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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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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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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