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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他人吸毒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刑初180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X,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捉获,因吸食毒品,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洛铭、崔X,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20﹞Z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4日至7月29日期间,被告人蒙X在重庆市渝北区XXX开设的房间内,容留杨X、蒙X、代X、周X、周X1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蒙X在上述地点容留杨X、蒙X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7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蒙X在上述地点容留杨X、蒙X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蒙X在上述地点容留杨X、蒙X、代X、周X、周X1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蒙X以及吸毒人员杨X、蒙X、代X、周X、周X1查获。被告人蒙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蒙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蒙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蒙X的辩护人提出蒙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鄢寒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毅
书 记 员 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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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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