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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致人受伤,接受劳务一方拒绝赔偿,二审发回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供劳务无过错致人受伤,接受劳务一方拒绝赔偿

    二审发回后调解成功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1):吴XX,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6日,住商水县。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2):吴XX,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10日,住商水县。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行,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二审委托后,认真查阅一审卷宗,包括判决书、一审证据、一审庭审笔录。发现一审中被上诉人所称的与上诉人系承揽关系是错误的,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致人损害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由雇主进行赔偿。二审中代理人向法庭阐述该观点,并且提出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的承揽关系不存在也没有证据支持。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吴XX预交的二审诉讼费X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展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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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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