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工伤赔偿

张XX与王XX、通化市二道江区玉林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X,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生,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子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生,现住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男。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玉林XX,住所地:二道江区三道江村西平XX。

    法定代表人:施XX,厂长。

    委托诉讼搭理人:孙XX,吉林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通化市二道江区玉林XX(玉林XX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王XX、通化市二道江区玉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子为、崔XX、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8,627.9元、误工费25,601.61元、护理费2,24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60,344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一)雇佣下,于被告(二)处修建水厂时,在工地摔伤,造成原告腿骨骨折,入院治疗。原告出院后,起诉至贵院,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XX承担赔偿责任,二道江XX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2018年12月17日,原告因此次受伤二次入院治疗(取出钢板)16天,产生相关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XX辩称,对医疗费无异议;误工费应按每天120元计算,误工期限应有诊断或鉴定结论;护理、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应按2018年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给付;交通费只能同意400元。

    通化市二道江区玉林XX辩称,同王XX答辩意见一致,误工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持续误工至定残之日前一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王XX雇佣张XX于玉林XX处修建水厂时,张XX摔伤,造成张XX腿骨骨折,给张XX造成经济损失。2016年10月8日,张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本院作出(2016)吉05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一、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XX人民币107,863.59元,被告通化市XX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XX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XX再次起诉来院,要求赔偿二次治疗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XX为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损失范围认定的问题。医疗费8,627.90元、护理费2,241.92元、伙食补助费1,600.00元、鉴定费1,500.00元,二被告无异议,原告亦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因张XX与王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误工费标准应以王XX雇佣张XX的工资标准为张XX实际误工损失,即每天120元。张XX本次出院诊断明确了其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再无其他诊断证明其持续误工状态,所以本院认定误工期限为1个月零16天,即误工费为5,520.00元。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年2018年为标准,所以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应以2017年标准予以保护的主张不能支持,故残疾赔偿金60,344.00元。交通费张XX无任何证据提交,本院酌情保护其入院、出院及到长春进行司法鉴定的交通费300.00元。因张XX系在完成雇佣活动中因过失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所以本院对张XX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能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及玉林XX厂因张XX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第一次治疗所产生的各项损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确定了二被告对原告此次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因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所产生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均应以生效判决为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X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133.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玉林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00元,由王XX负担915.00元,张XX负担291.00元。

    上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XX


其他 工伤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