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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二审经XXX辩护裁定发回重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团队】法维刑辩团队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办案律师】陈XX律师

    【案情简介】

    甄X系某保健食品商行店长,负责该店的实际经营工作,以向会员销售商品返利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推广,并承诺返本付息。

    【一审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甄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甄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百四十八万四千零九十五元。

    【辩护思路】

    法维刑辩团队在接受二审委托以后,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甄X,并依法申请查阅卷宗。通过会见与阅卷,辩护人认为本案在定罪、量刑等均存在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

    一、原审法院认定甄X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法律认定错误

    辩护人通过研究一审判决,发现原审法院以事后的角度去判断甄XX在事发前的主观心态,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构成集资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就存在这种故意。原审法院并未区分这种故意产生的时间点,甚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具有此种故意。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甄X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法律认定错误。

    二、甄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是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审量刑过重,应当从轻处罚

    通过会见甄X,并查阅卷宗,辩护人认为甄X仅作为公司雇员,其行为只是完成本职工作,对犯罪不知情,并且甄X对会员资金没有处分权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辩护人认为甄X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审量刑过重,应当从轻处罚。

    三、原审法院判决书中“二、责令被告人甄X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百四十八万四千零九十五元”的判项,法律认定错误

    甄X对于吸收上来的资金如数转给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白X、王某、蔡X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未抓捕到案,但不能不考虑责任的分配,主要责任人是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等人,认定甄X单独对八百四十八万四千零九十五元承担责任法律认定错误。

    【律师心得】

    在一审不是法维刑辩团队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辩护人寻找新的辩护观点,查阅大量的资料与案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告人极力争取最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被告人捍卫了权利。

    【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小结】

    本案中涉及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相关的刑事案例,大多数与本案类似的案例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罪名进行处理,综合全国的刑事审判案例,原审法院最终以两个罪名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法维团队律师也是抓住了这一点,依据这些案例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对原审法院判决的法律认定提出了异议。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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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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