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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3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XX、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司法鉴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元由陆XX、周XX承担。事实与理由:XX公司自漏水事件发生后一直与陆XX、周XX一方联系维修、修复事宜,并委托了第三方施工单位就施工修复工作进行预估和方案制定,直至本案诉讼期间XX公司也始终同意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而陆XX、周XX一方始终拒不配合修复工作。陆XX、周XX坚持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行为扩大了其自身的损失范围,该笔鉴定费用属于完全不必要支出的费用,应由陆XX、周XX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陆XX、周XX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中,是因为XX公司主张漏水的原因并非在于XX公司,且不愿意承担责任,而法院认为事件成因需要进行鉴定,且需有司法审计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才由被上诉人提起对于责任原因的鉴定。一审法院并已就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向双方进行了明确告知。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XX、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对周XX、陆XX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为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XX345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周XX、陆XX为系争房屋权利人。系争房屋为第14至第15层的复式结构房屋。
2019年5月21日,XX公司通知将于2019年5月23日对小区的供水水箱进行清洗与消毒。2019年5月23日上午,XX公司清洗2号楼的屋面水箱,水排至15层露台后,露台地面积水,水沿15层露台进入系争房屋西面卧室,复式房屋的上下层室内装修受损。事后,XX公司对屋面水箱排水管进行了改造,改造后,XX公司清洗水箱时,系争房屋未出现进水现象。因双方对修复受损的室内装修未达成一致意见,周XX、陆XX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受一审法院委托对系争房屋进水原因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报告。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系争房屋目前主要存在木地板变形,客厅吊顶粉刷起皮脱落、筒灯松动,木楼梯受潮变色、阳台平顶粉刷受潮霉变等损坏现象。上述损坏主要与清洗屋面水箱、15层露台天沟排水管排水不畅等因素有关。2、建议拆换室内起拱变形的木地板和受潮变色的木楼梯线脚。3、建议翻做客厅北侧石膏板吊顶。4、建议对阳台平顶受潮霉变的粉刷进行斩粉处理。
经一审法庭质证,陆XX、周XX与XX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清洗小区公共部位的屋面水箱时,未保证2号楼15层露台天沟排水管的排水畅通,积水进入周XX、陆XX所有的系争房屋,导致室内装潢受损,XX公司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周XX、陆XX要求XX公司修复受损部位,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审理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修复工程出具了方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亦予以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XX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2、3、4条对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室内装修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庭审中,XX公司对周XX、陆XX提起的诉请答辩称,不同意周XX、陆XX的诉请,漏水原因系周XX、陆XX一方自行对下水管道进行了改装改建,且周XX、陆XX未有证据能证明XX公司放水行为和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周XX、陆XX则表示从未对水沟进行过改造。基于当事人双方对于漏水成因存在不同意见及就修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根据周XX、陆XX一方的申请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就漏水原因及修复方案出具鉴定报告,并由周XX、陆XX一方预缴鉴定费用。根据该鉴定报告的内容,XX公司在清洗屋面水箱时因排水量较大导致排水不畅,露台地面积水后进入屋内致使室内装修受损。后XX公司将屋面水箱排水管管径缩小后,清洗水箱时未再发生进水现象。该鉴定报告的内容可证明系争房屋室内装修受损确与XX公司在清洗屋面水箱时的不当操作相关。一审法院据此认为XX公司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当作为鉴定费用最终的承担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陈XX
审判长  余X
审判员  徐江
审判员  成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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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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