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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X、苏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蒲XX,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X,男,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XX因与被上诉人苏XX、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蒲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苏XX、李XX二人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工资已经全部领取完毕,上诉人并不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这些有劳动局监察大队发放工资表及承诺书为证。并已经获得法庭的采信。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全部手续已经完成。并不拖欠上诉人的工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有证据能够证明不拖欠二被上诉人工资,而案件中提及的录音,上诉人本人并不认可;被上诉人也未向法庭提供其录音的合法来源。对于证人,他们均不能够证明拖欠工资的事实。判决中提及的约定和及时支付工资问题,如果拋开劳动局的工资发放不予采信,而靠约定来确认欠款,这应该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之内的。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去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问题,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苏XX、李XX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苏XX、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系建筑施工个体户,承包海城市西XX施工工程期间,雇佣二原告在工地现场从事木瓦工工作,拖欠二原告工资未付,原告到仲裁委要求被告给付工资,仲裁委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苏XX工资10000元及利息,给付原告李XX工资1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期间,原告苏XX到被告蒲XX承包的海城市西XX施工期间,在工地从事木工工种,原告李XX在工地从事瓦工工种。期间支取且通过劳动局结算了大部分工资,尚拖欠原告苏XX工资10000元,拖欠原告李XX工资13000元未付,故二原告诉讼来院。另二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分别从事木瓦工工作,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工资,虽被告提供了二原告在苏动局的认可工资已经结算完毕的相应承诺书,但通过结合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在劳动局领取的工资之外被告尚与原告间存在未结算的工资的情况,故对于原告苏XX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10000元,原告李XX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13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XX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苏XX工资10000元,支付原告李XX工资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蒲XX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XX在蒲XX的工地工作,苏XX提供了录音证据等证明蒲XX拖欠其工资,一审法院判决蒲XX支付苏XX工资10000元正确。李XX主张蒲XX拖欠其工资13000元,但李XX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拖欠工资的证据,其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蒲XX支付李XX工资13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蒲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关于“蒲XX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苏XX工资10000元”部分;

    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关于“蒲XX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李XX工资13000元”部分;

    三、驳回李XX的起诉;

    四、驳回蒲XX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蒲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蒲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林

    审判员秦XX

    审判员吴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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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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