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20)沪01刑初55号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XX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被害人陈X2长期不和。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赵XX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家中与陈X2再次发生争执,为泄愤,赵XX采用羊角锤击打头部、枕头捂闷面部等方式,致陈X2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赵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而对于律师在对此罪行进行辩护的时候就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从最主要的辩护要点开始着手,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轻刑罚。
就本案而言,首先,充分运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其次,提出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恶性事件;第三、统筹犯罪的各个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最后,分析被告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被告人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XX病人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赵XX的家属事后出具了谅解书。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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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