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人民法院
孩子上早课期间,被其他孩子弄瞎一只眼睛,谁来承担责任?
原告:杨XX,女,200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XX(原告之父),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姚姚律师,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XX,200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茌平县某中学。
事实与理由: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系初中同学,2019年3月19日,王XX因与其他同学玩闹丢铅笔时,正好投中了原告杨XX,当时正值早课期间,但却无老师进行管理。茌平县某中学并未进到管理的职责,特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王XX、被告茌平某中学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补课费、精神损害补助费共计55万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补课费、精神损害补助费35万元;
二、被告茌平某中学因未履行好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承担百分之30的责任,赔偿10万元。
其他 人身侵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4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