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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6刑初1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自报),女,1974年7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XX公司物业经理,户籍地本市奉贤区,住本市宝山区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陆一、胡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辩护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XX利用微信群组织群内数十名赌博人员加入其创建的“哈灵麻将”APP亲友圈,利用其预先以优惠价购进并充值的房卡在亲友圈开设赌局,该赌局在APP中每局消耗房卡2张,赌博人员在借助该APP打牌计分后,将赌资及房费支付于被告人黄XX处,由黄XX统一进行结算分配,被告人黄XX累计向参赌人员收取房费达人民币8万余元,除房卡支出外实得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社交软件照片、账号收/支款记录等,证人程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黄XX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情节较轻,赌博人员均是亲朋好友,没有社会人员;已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X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黄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黄XX的其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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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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