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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陈XX、肖XX、唐XX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曾XX、陈XX、肖XX、唐XX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鄂7101刑初21号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被告人曾XX,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人陈X,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人肖XX,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侗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人唐X,女,1999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中专肄业,无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X、陈X、肖XX、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密拍视频和言语威胁等手段,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曾XX、陈X、肖XX、唐XX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曾XX在敲诈勒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X、肖XX、唐X在敲诈勒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和第四笔事实,被告人曾XX、肖XX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唐XX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XX、陈X未能缴纳罚金,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被告人曾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唐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罚金一律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密拍设备一个及手机五部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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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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