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X(委托人、原告)
青岛某保险公司(被告)
李X于实习期间,驾驶轿车车牌号为鲁BXXXXX,在王某(已超过三年驾龄)的陪同下,在山东枣庄某高速与骑动车的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委托人李X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次要责任。委托人李X驾驶车辆在胶州某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以委托人李X在实习期驾驶车辆上高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拒绝履行保险的赔付义务。委托人李X提起诉讼,一审胶州市某法院判决委托人胜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保险公司胜诉。
后委托人申请再审,经过多次查阅一、二审卷宗,找到了决定了本案的决定性证据,最终再审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我方胜诉。案件结束后,我多次与对方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在没有经过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让我的委托人再审判决一周内拿到了保险赔付款32万多,为委托人节约了费用与时间,委托人为表示感谢赠送锦旗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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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