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131205,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XX、工业四路西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403538P。
法定代表人:邢XX,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舰,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221863,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510704,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方平
审 判 员 彭 莉
审 判 员 张 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柳
代理书记员 胡子仪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