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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散后,份额受让人拖欠出让人转让款;律师代理助出让人确认债权取得款项。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02民初2155号

原告:凌XX,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巫XX,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凌XX诉被告巫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被告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伙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零陆拾柒元(¥422067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220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息,自2020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11月始,陆续分别在南康区合伙经营万年情婚嫁城、青摄楼等项目。2018年9月18日,经双方协商,原告退出全部合伙项目,经对账,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477067.65元。之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2020年1月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人民币422067元,自2020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仍不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遂致诉。

被告巫XX辩称,欠条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写的,第二份欠条的书写时间是3月份。因答辩人不懂法律的程序,怕又被原告套进去,不知道怎么处理,希望法院公平判决。合伙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尽到合伙的义务,第一份欠条金额是包括了原告当时拿来的所有东西,价格计算偏高,例如打印机,都是他用过了拿过来的,计算金额不公平。因为当时合伙体在亏损的状态下,要求我全额退还所有的合伙款,该欠条不公平,不合理。我家里是信丰的,对这里不熟,当时原告来找我说的他能力很强,签协议的时候原告带了一个人来,说他的老婆是派出所的,我在赣州做生意,人生地不熟,很怕和政府打交道,所以比较相信他的能力,第二份欠条是按照原告要求一步一步要我写的。

被告巫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4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系,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同合伙经营江西XX公司。后因双方对合伙经营事务发生分歧,协商散伙,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凌XX人民币477067.65元,在2019年9月1日前还清。”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20年1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本人因经营万年情婚嫁文化有限公司欠凌XX(身份证号362XXXX1983××××××××)人民币本金422067元,并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该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原存在合伙关系,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伙,并经过核对,被告巫XX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所欠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载明的金额退还合伙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欠条系在法律、社会资源不对等的情况下出具的,且内容不公平,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部分,被告于2020年1月1日出具的欠条中载明月利率为1.3%,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巫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凌XX退还合伙款422067元;

二、限被告巫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凌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220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1元,由被告巫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菁菁

人民陪审员  陈燕玉

人民陪审员  黄永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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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标      的:42206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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