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人民法院
张x与张x蒋x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6982号
原告:张X,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张X,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张X与被告蒋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张X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长辜XX
人民陪审员罗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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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渝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