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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辩护人提出罪轻的量刑意见被依法采纳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诈骗案件辩护人提出罪轻的量刑意见被依法采纳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0)赣0102刑初64号

    

    案情简介:

    当事人甲入职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在其中担任销售人员。其根据公司的安排,根据话术本,使用公司发放的工作手机和分配的电脑,在陌陌、探探等社交网站上假扮空姐与男性被害人聊天,获得信任后添加为微信好友,骗取被害人发送微信红包或转账,继而诱使他人到公司搭建的网络赌博平台注册充值,骗取财物。后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辩护人依法接受其家属委托去会见,了解案件详情。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甲诈骗金额64211元,从被抓到案件审理终结历经一年多时间,最终辩护人为其提出的罪轻的辩护意见被依法采纳。

    案件经过:

    辩护人历经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到看守所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到检察院调取案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到法院阶段与法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撰写辩护词,经过开庭审理到最后判决。该案历时一年多完结。

    案件结果: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通讯工具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审判人员:李**黄**郭**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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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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