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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吴XX与黄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3424号

    原告:吴XX,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1393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X,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731096。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XXXX110119。

    被告:李XX,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黄XX,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王XX,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黄XX,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李X,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林XX,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杨X,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冯XX,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第三人:刘XX(曾用名:刘XX),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吴XX与被告黄XX、李XX、黄XX、王XX、黄XX、李X、林XX、杨X、冯XX及第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81元,减半收取计4779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侯吴XX负担。

    审判长陆璋

    审判员陈XX

    审判员王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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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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