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2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X,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被上诉人父亲),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XX。
原审第三人:季XX,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XX。
上诉人林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第三人季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XX与被上诉人张XX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林XX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XX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XX与被上诉人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林XX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张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上诉人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上诉人林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XX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