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欠款追讨

帮助当事人追回货款24万余元及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XX有限公司与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初19104号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第**>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邱XX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公司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8,543.50元(以下币种相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8,54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被告自2014年开始拖欠货款,2014年12月18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累计达到248,543.50元,被告于2019年4月8日对该货款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售XXX等服装辅料。2014年12月18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总金额为278,543.50元,被告已付款30,000元,尚欠货款248,543.5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售XXX等服装辅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仍剩余248,543.50元未予支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8,54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543.50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8,543.5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1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XX


其他 欠款追讨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