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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入驻平台直播销售期间被无故罚没高额违约金和保证金,律师介入全部追回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3民初***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男,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根,职务:联合创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东XX律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购*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男,被告购*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家入驻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罚款1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就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了《商家入驻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玉石、珠宝产品的直播技术服务,以便原告利用被告的“翡翠严品”平台直播功能进行玉石、珠宝产品的销售活动,被告按照原告在平台直播销售的销售额提取20%-25%的平台服务费。《商家入驻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入驻保证金合计3万元(每个直播账号收取保证金1万元),被告向原告分配交付了3个直播账号,原告即在被告的“翡翠严品”平台上开展直播销售活动。2019年4月16日,被告未告知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暂时停播,后又于2019年5月8日向原告发出《罚款通知单》,声称原告安排的主播于2019年4月10日在被告“缅甸精品翡翠原石直供”直播间开播时直接向客户索取联系方式,导致客户对平台产生极大质疑,给平台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对原告作出停播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原告获悉被取消直播权限、收到罚款通知后,自2019年4月16日起多次与被告联系申诉,要求取消前述无理据的非法处罚决定;同时因为被告擅自终止原告的直播权限,致使《商家入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在申诉时要求被告按照《商家入驻合同》约定结算剩余销售款204300元并退还保证金3万元。

但被告坚持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罚款决定正确,因此坚决不予取消罚款决定;同时以原告未签收《罚款通知单》为由,拖延退还保证金。原告迫于压力,出于尽可能先取回大部分销售款和保证金再跟被告沟通退回罚款的考虑,被迫在《罚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公司印章,才取回销售款104300元和其中两个直播账号的保证金2万元,但剩余10万元销售款和1万元保证金被被告作为罚没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退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非法罚没原告10万元款项和拒不退还1万元保证金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购*网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严重违反直播规定,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1、原告工作人员在直播时违规索取客户联系方式,违反直播规定,根据被告掌握的直播间视频显示,原告的直播人员在直播间多次、频密地索取客户的联系方式,明显违反了直播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被告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

2、原告无故扣留被告的货物,针对订单编号20190XXXX2197XXXX9859号客户购买的产品,被告将其快递给原告加工,原告既未加工,也未将货物返还给被告,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被迫以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予以抵扣,具有合理性。

3、原告销售假货,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其直播间销售货物时,将并非翡翠原石的货物冒充翡翠原石进行销售,经鉴定属于假货,原告销售假货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将另案起诉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原告已经确认被告发出的《罚款通知书》并基于此进行了结算,再次起诉有违诚信原则;针对原告直播人员违反直播规范索取客户联系方式的行为,被告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依法作出了罚款通知,且该通知书已经被原告签署确认,双方基于此进行了结算,相应货款已经实际抵扣原告应交的罚款,原告在签署确认罚款通知之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三、原告主张利息与律师费缺乏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签署的合同,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乙方应当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因此原告针对律师费部分的诉请明显缺乏依据,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诉请,同样缺乏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对于保证金,依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1万元的前提是甲方即原告未违反平台规定,本案不符合该条件,涉案原告直播平台关停的原因为原告违规直播,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商家入驻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家入驻合同,委托被告提供玉石、珠宝产品直播技术服务;

2、保证金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支付了保证金,被告应予退还;

3、罚款通知单;

4、原告法定代表人李XX与被告员工林*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3-4拟共同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扣罚原告10万元交易款:

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6、律师费发票,证据5-6拟共同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代理起诉,交纳***元律师费。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我方确认有1万元的保证金未退,至于该证据的状况及双方转款情况不清楚;对证据3的三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手机语音通讯中的内容由法院核实,在该证据中原告已经确认其主播存在私自添加客户、索取客户联系方式的行为,另外原告已确认收到罚款单;对证据5-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直播规范微信群告知记录;

2、翡翠严品直播规范准则,证据1-2拟共同证明被告已通过微信群将直播规范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平台用户;

3、订单详情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未将被告加工产品返还;

4、原告工作人员直播间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工作人员违反直播规范私自索取客户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2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查,在微信群未看到原告的人员在群内,我方无法确认《翡翠严品主播规范》有告知原告的人员,因此无法确认其关联性,无法证明被告已经将《翡翠严品主播规范》告知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查,与本案没有关联,在该微信群中没有看到原告的人员,无法证明原告没有将被告提交的加工产品返还给被告,且原告是否与被告存在加工产品的争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关系;对证据4,因被告无法展示证据的出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直播人员是否原告的人员,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直播的行为。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购*网公司(乙方)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编号为GCW-23的《商家入驻合同》,约定合作模式为甲方入驻平台,成为平台商家,利用平台直播功能向最终消费者推广玉石珠宝等产品,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运营经验能力为甲方提供在乙方的平台“翡翠严品”开设直播间提供直播软件、直播账户,提供带宽、服务器、技术服务,乙方根据自身运营策略向平台终端用户提供直播产品展示、直播交易、直播售后服务;商家在平台内进行商品交易时,货款将由平台先行托管。平台商家与平台买家用户确认交易订单后,商家用户应首先将商品寄给平台,由平台以平台名义将商品寄给客户,客户确认收货后,货款将首先由平台接收、付款后平台将在1个工日内扣除平台佣金之后将货款转入商家平台账户内;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9年2月14日起2020年2月13日止;费用及支付条款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保证金和服务费,收取销售额,提成规则:成交价20万以内提成25%,成交价20万以上(含20万)提成20%作为平台的服务费,由平台统一直接收取。甲方需要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保证金1万元,该费用在协议结束后如果甲方未违反平台规定,将进行无息退还,如果甲方违反规定,将按照处罚金额进行扣款,同时甲方需要立即补齐保证金…。在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约定,甲方应当确保其通过直播平台宣传、推广、销售的玉石、珠宝等产品为正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经乙方发现甲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甲方若出现不当行为,包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表不实负面言论、为售卖货物而夸大本身商品等,乙方有权对甲方直播间进行警告或者禁播,情节严重,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甲方,并罚款(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平台被查处,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除承担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乙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合同落款有甲方XX公司的盖印和代表李XX的签名,乙方有购*网公司的盖印,代表人林*根。

签订合同后原告从尾号3168的账户转出5万元至被告购*网公司在兴业XX尾号9856的账户,就该款项,原告在庭审中称5万元于2019年2月23日向被告缴纳,原来约定一个直播账号保证金为1万元,原告在被告处开了三个直播账号,费用是3万元,多出的2万元原、被告之间另外已结算,没有争议。之后被告于2019年4月份关闭了上述三个直播账户,只退还2万元保证金给原告,余下1万元被告以原告的账号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而不予退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罚款通知单,罚款事由为:XX公司入驻在购*网公司的“缅甸精品翡翠原石直供”直播间,主播2019年4月10日在直播间开播时直接向客户索取联系方式,导致客户对平台产生极大质疑,给平台带来重大损失,经过视频调查情况属实,平台对此作出罚款决定,"缅甸精品翡翠原石直供"直播间其行为违反了翡翠严品直播间规范准则约定,为维护品牌形象,广州XX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条款对深圳市XX公司"缅甸精品翡翠原石直供”直播间处以10万元罚款。处罚根据《翡翠严品直播规范准则》的"主播礼仪规范";原告对被告自行罚款10万元并拒绝退还1万元保证金的行为不满,要求被告退还该罚款及退还保证金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于2019年6月21日与北京市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阶段(部分风险代理),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前期律师费***元,该律师所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发票。

庭审中,原告称自2019年4月16日被告已单方把原告的3个直播账户关停,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直播技术服务,被告的行为表明了不再履行涉案合同,故要求解除合同。原、被告的交易模式是货款由原告的客户预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向原告结算。在结算的过程中被告已经罚扣了该10万元,一直没有向原告结算;除了10万元的罚款和1万元的保证金未退还,其他的款项已经计算完毕;原告在被告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后所卖出的货款有20多万元。

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原告称商家入驻合同中违约责任第2条约定,如甲方(即原告)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需承担乙方(即被告)的律师费,原告认为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双方如出现违约的情形,应当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产生的律师费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另表示如胜诉或部分胜诉,所预交的受理费不需法院退回,要求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家入驻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切实履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现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如下:

1、关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从双方庭审所述和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向原告提供三个直播账户进行直播,双方产生纠纷后,原告已没有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双方均以其行为表明了不再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商家入驻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合同的日期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解除,原告主张从2019年4月16日起解除缺乏理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罚款。商家入驻合同约定罚款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追究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对违约方进行远超约定的罚款,故被告对原告罚款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款应予退还给原告;罚款通知单上所称处罚根据《翡翠严品直播规范准则》,经查该规范准则亦没有载明向原告罚款10万元的依据;被告答辩称原告销售假货,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无提交证据证实,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如被告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的,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3、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万元。双方合同解除的,被告收取原告的1万元保证金应予退还,如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需扣押原告保证金补偿其损失的,应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以主张其权利,被告没有提出相应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4、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被告应退回的10万元罚款和1万元保证金,在原告未主张权利之前,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才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故利息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元。双方签订的商家入驻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原告)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需承担乙方(被告)的律师费,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发生争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违约后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如原告要求因被告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承担的律师费的,完全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加上该条款的约定,现合同中没有该约定的,原告以合同为格式条款,扩大理解为本案律师费应由被告负担缺乏理据,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广州XX公司签订编号为GCW-23的《商家入驻合同》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退还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时止);

三、被告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3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1253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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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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