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902执异*号
申请执行人:黄*,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男,为北京市XX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XX。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XX***。
负责人:吴XX。
追加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
法定代表人:招*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广州XX(以下简称XXXX)劳动争议[案号:(2019)粤0902执***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称,被执行人XXXX不能清偿(2019)粤0902执****号案的债务,而被执行人系XXXX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提出申请:依法追加XXXX公司为(2019)粤0902执***号案的被执行人,在XXXX未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执行其名下财产18336.94元。
本院查明,茂名市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区劳动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XXXX劳动争议一案,区劳动仲裁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茂南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2月工资及3月、4月生活费合计8256元;2018年2月至4月餐费合计36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7856元,被申请人必须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支付完毕。
上述仲裁裁决书同时查明,XXXX由于被XXXX公司取消检测资质而停止运营。
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后,XXXX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黄*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粤0902执****号]。2020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9)粤0902执****号《执行裁定书》,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336.9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9日未执行到任何案款,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本院(2019)粤0902执****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XX不能清偿(2019)粤0902执****号案确定的债务,而根据区劳动仲裁院《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XXXX为XXXX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黄*提出追加XXXX公司为被执行人,对XXXX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广州XX公司为(2019)粤0902执****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广州XX未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执行广州XX公司名下财产18336.9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人民陪审员 余**
人民陪审员 梁*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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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