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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配偶在债权人催收欠款时承认欠款并表露共同偿还意思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还款义务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号

    原告:吕XX,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男,系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系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天安XX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XX,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王XX,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系广东XX律师。

    原告吕XX诉被告广州市XX公司、杨XX、王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男、被告杨XX及其与王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自2019年12月16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退还定金1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货款10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为1439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65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需要装修装饰其位于韶关市××县XX的房屋,于2019年8月初在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欧亚达XX**铺的**轻奢定制XXX(该店经营者和负责人系被告杨XX和被告王XX,二人系夫妻关系)定作一批家具。原告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微信向**XXX店长(负责人)被告杨XX支付了定金5000元,被告杨XX承诺将在8月中旬向原告交齐原告所需全部货物。后原告于2019年9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杨XX支付了货款100000元。被告杨XX收到货款后,向原告提供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订单专用收据》,并由被告杨XX手写确认己收到货款100000元,并承诺2019年10月18日前交货的字样。约于2019年8月29日,被告杨XX向原告提供经被告**公司盖章确认的《**?智能厨房?贵宾购置单》及其家具安装设计图纸,经原告确认后被告**公司着手开展家具定作工作。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各种方式催促被告尽快按合同约定交货,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按约定交付任何家具。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货的行为己经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退还全部货款,并依法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此外,原告原计划2019年8月20日前装修装饰好碧桂园房屋并办理入住,但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货而无法入住,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8月24日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在**XXX附近白云区金碧新城XX承租了一套房子作为临时安身之所,由此产生2500元中介服务费和24000元租金。原告认为,该笔费用系原告无法及时入住房屋以致需要在外承租房屋满足基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必要支出,系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XX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案件中王XX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XX有收原告的任何款项。因此,原告将王XX列为被告,属于滥诉,请求法院对原告的滥诉的行为进行制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装修韶关市××县XX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2019年8月到位于白云区××家居广场××楼××一间挂牌名为“**轻奢定制XXX”的店铺定作了一批家具。杨XX称其系该家居店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8日和9月1日通过案外人黄XX向杨XX支付了5000元和100000元。杨XX向原告出具一份《**定单专用收据》,收据下方手写注明:交货期2019年10月18日,如未交货全额退款,已收货款100000元。该收据上还加盖了印文内容为“**轻奢定制白云店”的印章。庭审中,杨XX称该印章是其自己刻制,并非广州市XX公司印章。

    关于原告支付的5000元的性质,原告主张是“定金”,杨XX则主张是订金。在杨XX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杨XX问原告“下了多少订”,原告回答“5000”。杨XX还称双方口头约定,若双方谈不拢,杨XX要将收取的5000元退回原告。而原告没有提交此5000元系定金的相关证据。故本院采纳杨XX的主张,确认该5000元为订金。

    后因杨XX未能在双方约定的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交付定作的家具。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提出退款,杨XX表示同意,但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予退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10月20日解除。

    另查明,被告杨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涉案“**轻奢定制XXX”系由杨XX与王XX共同经营。为证实该主张,原告提交了其与王XX手机短信沟通记录截屏及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手机短信沟通内容如下:

    原告:你好王XX,想问下白云店杨*这边韶关的衣柜单在做吗?

    王XX:报价最快周五可以出来,这两天公司培训。

    原告:意思是还没生产?

    王XX:上周回复过你,深化图纸最快要周四出来,深化图纸后报价,款到后生产。这个单会申请加急生产。

    微信聊天内容如下:

    2020年3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跟王XX说:王XX,我想我刚才是没说清楚,期限是可以长一点,分12个月,**公司做担保人,不是每月4000。王XX说:吕XX,我不怕您笑话的,我一个月工资到手也只有七八千,即使不吃不喝也还差一点才够按您说的钱还您。

    庭审中,杨XX陈述,涉案“**轻奢定制XXX”由其经营,其与被告广州市XX公司之间有约定,其接到客户(定作人)的订单后,就向广州市XX公司下单,委托广州市XX公司按照客户下单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加工定作,杨XX再将广州市XX公司完成的定作产品交给客户。客户的货款由其自行收取,与广州市XX公司无关。其再另行按与广州市XX公司之间约定的单价和下单总数与广州市XX公司结算。

    另外,原告还提交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情况说明》、微信支付记录等拟证实其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定作家具,导致无法按预计的时间入住涉案房屋,被迫通过房屋中介向他人租赁房屋居住,为此花费中介费2500元和房屋租金24000元的事实。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吴XX、承租方为原告,房屋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金碧新城**栋**房,约定租金为每月6000元,中介费5000元,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支付2500元,租期2019年8月25日至11月24日。《出租情况说明》的说明人为案外人温XX,内容主要为:温XX于2019年8月24日委托吴*弟代为办理与吕XX就金碧新城**栋***房租赁相关事宜,并已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收到吕XX通过微信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合计30000元。2019年11月25日,吕XX通过微信与其沟通续租房屋一个月,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6000元。杨XX和王XX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系性等均不予确认,认为原告定作的家具系用于韶关市××县的房屋,且原告的户籍地址也是韶关市××县,故原告在韶关市××县应该另有宅基地房屋,其到白云区承租房屋根本无必要。

    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杨XX在庭审中陈述,其系“**轻奢定制XXX”的实际经营者,其与客户(即定作人)就家具定作达成协议后,再就定作人的定作内容向广州市XX公司下单,委托广州市XX公司完成加工定作工作,其再将广州市XX公司加工完成的货物交由定作人。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与原告达成定作协议、收取定作费的是杨XX,非广州市XX公司。《**定单专用收据》下方加盖的“**轻奢定制白云店”的印章系杨XX自己刻制,非广州市XX公司印章。因此,从杨XX的陈述及合同的成立过程及履行情况可以确定,本案定作合同的承揽方为杨XX。原告主张广州市XX公司为承揽方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虽未与杨XX签订书面定作合同,但双方已就定作内容、定作家具交付时间及定作费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并已实际支付部分货款,故原告与杨XX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遵约履行。现由于杨XX未能依约交付定作成果,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提出退还定作款,杨XX同意,故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实际已于2019年10月20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杨XX应将收取的定作费100000元和订金5000元退还给原告。由于原告交付的5000元为订金,非定金,其要求杨XX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定作合同关系的解除系杨XX违约所致,故原告要求其支付以已付款项10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租赁损失。第一,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间为2019年8月25日至11月24日,而本案定作合同关系成立于2019年9月,并于10月20日解除,故原告租赁房屋并非因杨XX违约导致无法入住涉案房屋而引发。第二,被告只是为原告加工定作衣柜等家具,而无这些家具,并不必然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第三,原告拟装修的房屋位于韶关市××县,其却到广州市白云区租赁房屋居住。因此原告租赁该房屋并非因涉案房屋无法入住而被迫租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原告要求杨X*支付房屋租赁损失26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定作合同发生于被告王XX与杨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王XX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内容可知,本案“**轻奢定制XXX”系由杨XX与王XX共同经营,故王XX应对杨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吕XX与被告杨XX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于2019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杨XX和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吕XX返还定作费用105000元,并支付以10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吕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059元,由原告吕XX负担699元,被告杨XX与王XX负担2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陈**

    人民陪审员  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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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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