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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储XX 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岳西县人民法院

  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储XX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继文

  供稿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 陈继文

  审稿人: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蒋XX

  编写人:陈继文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离婚纠纷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15年正月,岳西县XX储XX经他人介绍与本县温泉镇莲花XX相识,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在岳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刘XX以入赘方式来到储XX家中生活。2016年2月18日生育婚生女,取名为储某晗。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储XX在抚养照顾,而刘XX在外打工,一直对储XX及孩子缺少关心。更令储XX不可理喻的是,刘XX于2017年腊月二十五日,因琐事与储XX发生争吵时,竟然暴力将储XX及其父亲打伤,此事并报警至岳西县主簿派出所。双方之间离婚纠纷,虽经派出所、司法所及当地村委会多次出面调解,均调解不成。储XX母亲多年去世,父亲因年老体弱多病,长年吃药,靠储XX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带着一老一小,艰难维持生活。后通过当地村委会介绍,储XX来到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通过听取储XX陈述,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当日受理后,并指派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为储XX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该案件。

  承办律师及时联系当事人并制作谈话笔录,从而对整个案情有了基本了解。另外,据储XX陈述,男方父亲提出为女方家建房,而借债十余万元,要求储XX返还。为更深入了解案情,承办律师两次到储XX所在村委会及乡司法所,包括去主簿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到储XX家中了解房屋建造等情况。该案件因调解不成,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判决,不支持离婚。后半年时间里,刘XX仍然我行我素,对储XX及孩子不闻不问。储XX于2019年1月份,再次诉讼离婚。第二次开庭前,刘XX为了千方百计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竟然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承办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并结合刘XX不能提出亲子鉴定的正当理由即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第二次离婚,庭审中,承办律师制作了详细证据清单,发表详细代理意见,并针对刘XX父亲提交的相关借据,从证据的三性予以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储XX的诉讼请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于储XX家庭贫困,仍然由承办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二审中,承办律师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发表如下详细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判决与本案事实不符,离婚不正当。其上诉理由,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经他人介绍于2015年正月相识,不到半年时间于6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诉人随即入赘到被上诉人家生活。双方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且上诉人虽系成年人但没有主见,许多事均是由他的父亲作主,甚至连离婚都是他父亲出庭应诉,对此,让被上诉人十分失望。上诉人说出外打工是为生活所迫,是为了养活被上诉人及孩子。可是孩子出生三年来,除了2016年上诉人分多次给了一万三千元,2017年在当地司法所强烈要求下才支付四千元抚养费,后至今上诉人从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甚至连电话都不联系,这期间孩子均是由被上诉人和他的父亲在抚养、照顾。

  2、被上诉人实在无法忍受上诉人的种种行为,于2018年3月份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从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婚生女的健康成长考虑,不支持双方离婚。近一年来,上诉人仍然我行我素,根本没有改正自己的缺点,与被上诉人包括孩子基本上没有联系,仅仅2018年10月份一次短信联系,上诉人说是打钱给孩子买衣服,可至今被上诉人没有收到上诉人支付的一分钱。

  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规定,被上诉人百般无奈之下,在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出乎意料的是,上诉人为了千方百计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开庭之前居然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被上诉人对此也向承办法官明确表示,如果从还事实真相出发她完全同意,因为她相信科学,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孩子已满三岁了很懂事,实在不愿意看到因特殊的司法鉴定,给孩子在以后成长过程中带来阴影,她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以上诉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亲子鉴定申请,但由此给被上诉人所带来的精神及名誉上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上诉人连亲生孩子的身世都怀疑,夫妻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还何谈对婚姻是持挽留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以上相关事实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三年以上等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支持双方离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认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应随上诉人生活,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其上诉理由不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从孩子的成长过程看。婚生女现已满三周岁,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都是由被上诉人及其父亲在抚养和照顾,她们之间已建立很深厚的母女感情,如果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另外,上诉人之前的婚姻已有一个孩子。再说本案中双方的孩子系女孩,从其生理成长角度看,也只能跟随其母亲生活最适宜。

  2、从抚养能力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没有工作,尽管被上诉人系普通的农村妇女,但她能吃苦,也很坚强,孩子三岁以来,凭着自己勤劳的双手,和顽强的毅力支撑了整个家庭,生活虽然谈不上富裕,但凭着自己劳动以及当地政府的救济,在农村过日子没有问题。虽然孩子严重缺失父爱,被上诉人愿意用母爱加倍补偿给孩子,对于婚生女未来的抚养及教育,被上诉人有能力、也有信心将其抚养成人。

  3、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更是极为不合理。一审判决上诉人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虽然与孩子成长实际需要相比有点偏低,但被上诉人尊重法院判决,没有提起上诉,而上诉人竟然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抚养费。在以往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男方提出孩子如果由其抚养的话,承诺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要女方支付抚养费,而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抚养费标准远远高于被上诉人所提出的,其真正的目的可想而知,这种诉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婚生女应当跟随被上诉人生活,由上诉人每月按照600元支付抚养费是正确的。

  三、上诉人提出所谓的“建房帮工、出借建房款125000元”及“夫妻共同债务39000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并作出不予处理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家房子系危房,当地政府于2013年就要求重建,并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危房补贴。被上诉人通过两年的积累,于2015年正月开始动工重建,此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他人介绍在谈婚论嫁。上诉人偶尔来被上诉人家帮工是事实,包括上诉人的父亲也有帮忙的。双方后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小孩,即便双方无法维持婚姻关系要离婚,无论从情理和法理上讲,上诉人提出支付帮工补偿的要求不能成立。至于支付建房款125000元,更是毫无根据。被上诉人家建造的是一层房子,按照当时市场价计算,含工价在内总的也不到十万元,政府补贴了一万元,至今还欠外债四万余元,其余均是靠家中积蓄和亲朋帮忙建成的。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行列出所谓的“清单”,以及他人写的所谓“借条”等,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有异议,法院无法予以确认。

  2、2015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上诉人按照农村习俗分两批共支付了三万元彩礼是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婚生女年满三岁了,上诉人没有理由要求返还,更没有理由将此款算作“建房借款”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返还。至于夫妻共同债务,更是毫无根据的。孩子三岁以来,均是由被上诉人及其父亲在抚养和照顾的,上诉人在外打工,除了开始一年里支付了少许抚养费,近两年来,根本没有支付抚养费,双方也没有添置有价值的财产。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理当不予确认。

  案件经调解不成,二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上诉人刘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并于2019年年6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此起因入赘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历经两次诉讼,并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储XX手持终审判决书,对承办律师勤恳务实的工作态度深表感谢,同时她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总结自2018年以来,自己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六件都是入赘式离婚。不难看出,当前在农村由于受封建思想的束缚,招婿上门的现象经常出现,由此引发的离婚率是远远高于女孩出嫁的离婚率,因此给许多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为有效降低“入赘式”婚姻的离婚率,我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倡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2、尽快建立健全养老机制,让全社会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那些仅生育了女孩的老人消除老无所养、老无所终的顾虑。3、“入赘式”婚姻双方及双方家庭应转变观念:女方在择偶时,要有主见,不要屈从父母的安排,要对对方的个性、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了解和适应才能作出抉择;已经入赘的男方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不能认为自己是“嫁”出来的,是给女方家创业,给女方家传宗接代,要有家庭责任感,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中,尊敬岳父母、爱护自己的妻子和小孩,把结婚后的家当作自己永远的家。双方父母也要解放思想,不要过多干预女儿女婿的婚姻生活,把各种权利下放,由他们自己决定,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入赘式婚姻”的长期稳定,创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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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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