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夏XX、夏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124刑初595号
被告人夏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庐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姣娇,安徽XX律师。(换所前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夏XX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XX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夏XX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XX、夏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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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