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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董X、孙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04民初4913号

  原告:王XX,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X,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X,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孙XX,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雁,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苏XX实习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董X、孙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X,被告孙XX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雁、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假山款3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6日,由姓唐的师傅介绍并陪同被告董X到原告的石材场看石材,后经洽谈由原告发33吨青灰千层石到被告孙XX的小区(都市桃园156号)堆一座假山,价款2.8万元,该座假山堆好后,负责监管原告堆假山的王XX说,老板要求把假山东侧再加些石头,增加造型另加2000元,原告按照被告方要求,圆满将此座假山堆好在被告孙XX的小区里。在2018年农历年底(2019年元月27日)原告向被告催款,两被告相互推诿,后被告孙XX说,被告董X出具条子就付款,被告董X出具欠条后,被告孙XX不再出面,两被告行为有损原告利益,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董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孙XX辩称,对于原告与被告董X之间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其与苏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假山采购及安装费用由XX公司负责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XX提交欠条一张,被告孙XX提交了装修施工合同、收条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8日,孙XX与XX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XX公司总承包常州市都市桃源XX花园的设计及建造,施工面积400平方米,工程总价328000元,在合同附件庭院景观工程报价单中第四项水池工程中第六条为千层石10吨,每吨1000元,合计10000元。董X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2018年9月26日,董X由案外人陪同,到王XX的石材场挑选石材,后双方协商一致,由王XX负责运送33吨青灰千层石到都市桃源156号别墅并堆砌完成。2018年10月至11月间,王XX将千层石运到别墅并堆砌完工。2019年初王XX到都市桃源156号别墅催要款项,董X向王X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XX在都市桃源156#假山款计叁万元(30000)。此款本人同意有孙XX代付,并在工程余款中扣除。”在别墅装修施工过程中,孙XX向董X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尚未进行最终结算。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先由董X到王XX石材场定购石材,王XX在运送石材到指定地点并堆砌完工后,由董X出具欠条,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王XX系承揽人,董X系定作人,王XX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后,董X应当支付报酬30000元。孙XX虽系王XX的工作成果的直接受益者,但并非与王XX直接有合同关系的定作人,故王XX要求孙XX支付报酬,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XX完成工作成果后,董X未能及时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给付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欠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董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建勋

  人民陪审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陈惠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蒋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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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3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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