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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起诉两次,经历离婚冷静期,判决离婚是必然的。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92民初46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湖北尊而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湖北尊而XXX律师。

  被告:白X1,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

  审理经过原告余X诉被告白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高X,被告白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白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白X2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存款263695.81元,被告名下位于豹澥还建小区一期2栋2单元402室以及5栋1单元501室还建房两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白X2。由于原被告系因意外怀孕仓促结婚,恋爱时间短暂,互相之间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书,提出前述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白X1辩称:夫妻双方只因琐事争吵,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余X与被告白X1于2007年7月通过自由恋爱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白X2。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余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了婚生子白X2。目前双方虽然因缺乏沟通导致感情出现裂痕,造成了一些误解和隔阂,但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面对所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和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婚生子白X2未满10岁,孩子正值人生成长的关键期,尚需要父母关爱,双方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被告白X1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余X虽坚持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不准予原告余X与被告白X1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审判员曾群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书记员韩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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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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