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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货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0)粤0105 民初18728 号

  原告:冯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XX。

  委托代理人:邓珍,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姜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XX。

  被告二:罗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

  原告冯XX诉被告姜XX、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吿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吿姜XX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8年起,两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布匹,原告先后向两被告供货计数百万的布匹,原吿如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两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到期货款。在原告起诉后,两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并表示余款在2020年12月底前付清。故起诉要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8237元,并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经开庭质证,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向原告购买布料,但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8237元未付,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诉讼中,原告提交了送货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并保证提交的证据属实,如作虚假陈述及提交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8237元未付,对此原告提交了送货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证实,两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吿应将尚欠的货款138237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8237元,并自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42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5142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514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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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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