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XX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82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谭XX,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特别授权),长沙市雨花区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XX,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刘X,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圆(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
被告易XX,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特别授权),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刘X,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谭XX与被告谢XX、刘X、易XX、第三人刘X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谭XX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瑛
人民陪审员 廖XX
人民陪审员 万 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求娣
代理书记员 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