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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申请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破产清算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破申26号

申请人: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XX。

法人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东,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伊川县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阳市伊川县XX

法定代表人:智志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办理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申请执行伊川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一案的过程中,经该院执行部门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XX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询问申请执行人XXX公司,其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査,该院执行部门将该案移送破产本院查明,XX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耐火材料、冶金辅料、磨料磨具产销及进出口业务。XXX公司与XX公司追偿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该公司另涉及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可以初步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债权人X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笫四条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伊川县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二〇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荣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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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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