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XX,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XX(曾用名向XX),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自力,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湖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万XX因于被上诉人向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开平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张特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丹
书记员(兼) 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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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