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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案件纠纷中最重要的是保留好交易赁证,还原交易流程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粤0515民初2098号

  原告:东莞市XX,住所地东莞市*******高XX。

  法定代表人:刘X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飞艳,广东XX。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凤新XX。

  法定代表人:陈X1。

  原告东莞市XX与被告广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2649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为15675.0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向原告采购电机,并签署了相应的合同,结算方式为30天。原告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依照合同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向被告分批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至2018年8月,原、被告经对账盖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4390.00元。其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准如前所请。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其它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9月14日签订《合同》两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无刷电机,交货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0日前和2017年10月30日前,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货款结算为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截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64930.00元。但之后被告仍没有付还原告剩余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供应相应货物,被告应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货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合法,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XX货款26493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被告广东XX公司负担。被告广东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张奕丹

  人民陪审员  李和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XX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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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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