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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检察院抗诉后,二审维持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安X与人发生纠纷之后,持刀将受害人王a捅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王XX被致右侧上下肢多处创,缝合创口长度累计52.5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王XX被致右侧上下肢多处创导致失血性休克(轻度),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损坏的手机无法估价。办案经过:一审辩护人提出安X系防卫过当行为,且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一审法院在安X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谅解,未被认定构成自首且是累犯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X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改判安X有期徒刑两年。安X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诉意见,认为安X主动投案后,虽在公安机关讯问初期未能如实供述其所持刀具的具体来源,但对其持刀致伤王XX的的主要犯罪行为如实供述,且在侦查阶段后期至一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所持致伤王XX的刀具是安自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从而构成自首。二审改判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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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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