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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汪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XX与汪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020)皖1602民初649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杰,安徽XX律师。

  被告:汪XX,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孙XX,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案件概述

  原告刘XX与被告汪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诉讼代理人邹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XX、孙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汪XX返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76000元(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孙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汪XX、孙XX承担。

  被告汪XX、孙XX未提交答辩状。

  一审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当庭出示,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刘XX提交的证据:1.刘XX的身份证,2.汪XX的身份证复印件;3.借条;4.微信聊天记录。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二、被告汪XX、孙XX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2日,经孙XX担保,汪XX因承建亳州市XX的工程向刘XX借款200000元,出具:“今借到刘XX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用于金湖药业工程上,利息按2分利息计算,于春节前归还,借款人:汪XX,手机号147××××05555,身份证0;担保人:孙XX,手机号152××××33866,身份证3,2018年10月22号”的借条一份。到期刘XX催要未果,刘XX即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汪XX因承建亳州市XX的工程向刘XX借款200000元,汪XX给刘XX出具借款200000元的借条一份,孙XX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进行担保的事实,有刘XX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刘XX应返还刘XX借款200000元。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按2分利息计算即月利2%,未超过年利率24%,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200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利息为76000元(200000元×2%/月×19个月),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仍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孙XX进行担保时,对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限未约定,故孙XX应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汪XX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汪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76000元(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仍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XX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汪XX、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凯

  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李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尤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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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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