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8)皖16民终1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杰,安徽XX。
原审被告:王XX,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夏XX因与被上诉人王X及原审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对夏XX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王X主张过担保责任作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26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彭X
审判员李红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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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