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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3569号

  原告: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易雄鹰,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

  原告吴XX与被告方X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 判 长  柯敏杰

  人民陪审员  盛 放

  人民陪审员  马 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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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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