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3569号
原告: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易雄鹰,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
原告吴XX与被告方X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 判 长 柯敏杰
人民陪审员 盛 放
人民陪审员 马 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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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