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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王X、何X开设赌场案(辩护后主犯改从犯)

汨罗市人民法院

  周X、王X、何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汨罗市人民法院

  (2020)湘0681刑初218号

  2020年11月30日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X,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仇明阳,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王X、何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被告人王X、被告人何X及其辩护人仇明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周X、何X等合伙人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微信、闲聊邀集参赌人员加入群聊,下载闲来麻将APP后组建亲友圈,通过邀请和分享链接的方式邀集参赌人员加入亲友圈进行长沙麻将、红中麻将、跑得快赌博活动,聘请财务人员王X等人进行管理,收取房费进行盈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X从2018年7月份开始,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微信、闲聊邀集参赌人员加入群聊,下载闲来麻将APP后组建亲友圈(168亲友圈,IDXXX),通过他本人、财务人员、合伙人邀请和分享链接的方式邀集参赌人员400余人加入亲友圈进行长沙麻将、红中麻将、跑得快赌博活动。被告人周X通过支付宝、微信、闲聊账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聘请王X、甘XX、周X一、白班、玥玥(均在逃)进行财务管理,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及收取房费,在闲来麻将APP中被告人周X自己使用微信账号×××08及支付宝账号×××04以每张房卡0.4元的价格购买房卡673825.55元,然后通过每局收取10元房费的方式进行盈利,周X按照合伙人拉人打的总局数费用除去房卡费和管理费或是直接按每人每局3元分红的形式给合伙人何X、张XX、仇XX、艾XX、黄XX、燕子、XXX、白班、玥玥、小国庆、玉米、樱子、夏XX等十二个合伙人(均在逃),共计转账分红XXX.5元,案发后被告人周X上交非法获利7万元。其中(1)、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08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元;(2)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闲聊账号×××04(用户IDXXX)、Hui80888(用户IDXXX)分别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共流转赌博资金XXX.96元;(3)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04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累计流转赌博资XXX.51元。(4)被告人周X使用微信账号×××08、闲聊账号×××04、支付宝账号×××04收取房费4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周X从被告人王X、甘XX、周X一处共收取房费XXX.5元。 2、被告人王X从2018年5月27日开始接受周X每个月6000元工资的聘请进行闲来麻将APP中168亲友圈的财务管理,使用自己的微信号×××96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92元,使用微信号×××12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470386元;使用自己的闲聊xlid_1siud4g9do(昵称忆青春)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共计190XXXX7918.78元;使用自己的闲聊号xlid_pea1y9gxj5(昵称美)收取房费共计821957.56元。被告人王X从中非法获得工资3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X主动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还赃款45510元。 3、被告人何X在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伙同被告人周X等人采用拉人进微信群,后又加入闲聊群,通过手机APP的方式招人打长沙麻将、跑得快等,被告人何X从被告人周X处分红69177元。案发后被告人何X已上交赃款的69177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X、王X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何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王X等人已向汨罗市公安局主动退赃,其中王X退赃45510元,何X退赃6917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闲聊账号账单等;辨认笔录:被告人周X对其同案人王X等人的辨认;证人吴XX、吴XX、李X的证言;被告人周X、王X、何X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王X、何X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聚众赌博,接受多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X、王X、何X,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何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X、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周X、王X、何X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何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缴纳罚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对王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缴纳罚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金额,请法庭予以核实:1、其购买房卡的金额尾数都是整数,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房卡金额673825.55元不属实;2、其通过微信、支付宝、闲聊账户流转的资金有生活开支,应当剔除。

  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X的辩护人仇明阳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何X的犯罪行为实施时间较短,只负责拉人进群,从中获利,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何X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何X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X等人通过手机软件下载闲来168麻将跑得快APP,申请代理账号,并组建亲友圈,被告人周X再通过微信、闲聊软件建群并邀集合伙人何X等人以及参赌人员加入群聊,通过邀请和分享链接的方式邀集参赌人员加入亲友圈进行长沙麻将、红中麻将、跑得快赌博活动,聘请财务人员王X等人进行管理,收取房费进行营利,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X从2018年7月份开始,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微信、闲聊邀集参赌人员加入群聊,下载闲来168麻将跑得快APP后组建亲友圈(168亲友圈,IDXXX),通过他本人、财务人员、合伙人邀请和分享链接的方式邀集参赌人员400余人加入亲友圈进行长沙麻将、红中麻将、跑得快赌博活动。被告人周X通过支付宝、微信、闲聊账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聘请王X以及甘XX、周X一、(均在逃)等人进行财务管理,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及收取房费,在闲来168麻将跑得快APP中被告人周X自己使用微信账号×××08及支付宝账号×××04以每张房卡0.4元的价格从北京XX公司购买房卡672079元,然后通过每局收取10元房费的方式进行营利,被告人周X按照合伙人拉人打牌的总局数费用除去房卡费和管理费或是直接按每人每局3元分红的形式给合伙人何X以及张XX、仇XX、艾XX、黄XX、燕子、XXX、白班、玥玥、小国庆、玉米、樱子、夏XX等十二个合伙人(均在逃),共计转账分红XXX.5元,案发后被告人周X上交非法获利7万元。其中(1)、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08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元;(2)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闲聊账号×××04(用户IDXXX)、Hui80888(用户IDXXX)分别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共流转赌博资金XXX.96元;(3)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04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累计流转赌博资XXX.51元。(4)被告人周X使用微信账号×××08、闲聊账号×××04、支付宝账号×××04收取房费4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周X从被告人王X、甘XX、周X一处共收取房费XXX.56元。 2、被告人王X从2019年5月27日开始接受周X的聘请进行闲来168麻将跑得快APP中168亲友圈的财务管理,并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被告人王X使用自己的微信号×××96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92元,使用微信号×××12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470386元;使用自己的闲聊xlid_1siud4g9do(昵称忆青春)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共计190XXXX7918.78元;使用自己的闲聊号xlid_pea1y9gxj5(昵称美)收取房费共计821957.56元。被告人王X从中非法获得工资36000元。被告人王X被抓获时其进行赌资流转的卡上剩余房费4510元、备用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X主动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还赃款45510元。 3、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何X伙同被告人周X等人采用拉人进微信群,后又加入闲聊群,将闲来168麻将跑得快APP下载链接发到群里,参赌人员使用手机下载后申请加入亲友圈,参赌人员经被告人周X审核后加入亲友圈,再进入管理人员建立的牌桌直接进行长沙麻将、跑得快等赌博活动,被告人何X通过拉人进群打牌的方式获利,被告人何X从被告人周X处分红69177元。案发后被告人何X已退赃69177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X、王X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周X、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何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王X等人已向汨罗市公安局主动退赃,其中王X退赃45510元,何X退赃6917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汨罗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周X、何X、王X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X、何X、王X在案发时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汨罗市公安局禁赌办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汨罗市公安局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XX301房将被告人周X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7日,汨罗市公安局民警在长沙市长沙县××路××号××小区××栋××单元××房将被告人王X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何X到汨罗市公安局禁赌办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3、汨罗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9年11月27日,汨罗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X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王X持有的银行卡四张、手机两台、记账单一本;2019年12月31日,汨罗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王X现金45510元;2019年11月27日汨罗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周X手机一台,2019年12月31日,汨罗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周X现金70000元;2019年12月21日、2020年5月27日,汨罗市公安局分两次共计扣押何X现金69177元。 4、汨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证据提取工作记录,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周X、王X的手机进行了证据提取。 5、汨罗市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汨罗市公安局在XX公司调取了相关微信及其转账信息;在XX公司调取了相关闲聊号的注册信息、银行卡号以及关联手机信息;在公安局刑侦平台调取相关支付宝账号注册登记信息。 6、辨认笔录,证明(1)、周X辨认照片中8号甘XX系周X下线财物管理人员。(2)、周X辨认照片中的1号王X是其下线财务管理人员;(3)、周X辨认照片中的11号周X一是其下线财务管理人员;(4)、王X辨认照片中的11号周X是其上线管理群主。 7、168闲来亲友圈成员名单,证明参与赌博的人员超过三人。 8、被告人周X与何X、王X、甘XX、周X一相互之间的微信、闲聊、支付宝账单交易流水明细。证明被告人周X自己使用微信账号×××08及支付宝账号×××04以每张房卡0.4元的价格购买房卡672079元;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08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元;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闲聊账号×××04(用户IDXXX)、Hui80888(用户IDXXX)分别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共流转赌博资金XXX.96元;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04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累计流转赌博资XXX.51元。被告人周X使用微信账号×××08、闲聊账号×××04、支付宝账号×××04收取房费4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周X从被告人王X、甘XX、周X一处共收取房费XXX.56元。被告人王X使用自己的微信号×××96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92元,使用微信号×××12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470386元;使用自己的闲聊xlid_1siud4g9do(昵称忆青春)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共计190XXXX7918.78元;使用自己的闲聊号xlid_pea1y9gxj5(昵称美)收取房费共计821957.56元。被告人何X通过其拉人进群打牌的方式获利,被告人何X从被告人周X处分红69177元。 9、被告人周X与合伙人何X等12人聊天记录截图,通过微信、支付宝、闲聊转账分红记录截图、何X拉人进群截图的照片。证明周X微信号×××08与何X微信号×××20(昵称小小宝贝)转账记录: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份一共是57006元;周X闲聊账号分红给何X统计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27日周X分红给何X一共是12157元。周X和其他合伙人之间分红的记录。何X拉人进群参与赌博人员的交易明细:①盼盼(甘XX)闲聊用户ID号XXX与当爱已成往事闲聊用户ID400785将交易明细,在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11月19日20:25:37赌博资金达到了29370元。②盼盼(甘XX)闲聊用户ID号XXX与若雪樱花草闲聊用户ID766276将交易明细,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03日20:00:30赌博资金达到了25470元。③盼盼(甘XX)闲聊用户ID号XXX与WUBO闲聊用户IDXXX将交易明细,在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7月27日19:01:03赌博资金达到了5584元。 10、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他是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在闲聊麻将APP里面打牌,打牌时间不长,陆陆续续在上面打了不到一个月。他在上面打的是3元1积分的2人制长沙麻将,每局打8盘牌,每盘牌赢十几元钱,每局总输赢几十元,总共输了两三百元。 11、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她从2018年9月份开始在闲来麻将APP上打牌,她一直玩到2019年11月份期间,闲聊这软件就关了。赢了100以上就要在群内发个10元的红包给群主。她在这期间一直输输赢赢,不知道是输了还是赢了。 12、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她是从2019年3月份左右开始在闲来麻将APP上打牌,因为她总输钱,在这上面打了一个月就没打了。每局平均输赢两三百元,总共输了八九千的样子。

  她的支付宝账号与可可坨交易有2页,转给可可坨401元,从可可坨装好转入1427元;她的支付宝账号178********从我另一支付宝账号180********转入14898.8元,转出1747元,共有2个。统计她与周X微信交易支付记录共有10页,其中昵称似水流年转给周X微信有20890元,昵称美美转给周X微信交易共计9也,转入30355.64元,转出434739元。统计她与可可坨微信支付交易共计4页,其中似水流年与可可坨交易885元,转出1930元;微信昵称美美与可可坨交易转入25018元,转出112546元。统计她与盼盼微信支付交易共计6页,其中似水流年与盼盼交易转入2770元,转出20元,美美与盼盼交易转入44536元,似水流年与美美交易转入16268.76元,转出3367.68元,统计共有2页。她从2019年5月份开始担任赌博群财务管理员,刚开始她没有收取房费,是做早班群管理员,收房费是从2019年6月23日开始的,从6月23日开始到2019年11月27日她共计收取房费转给周X有817447.56元。其中在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11月4日她收取房费687359.56元后转给周X543672.56元(根据收房费账号×××j5统计)加上从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27日收的房费93952元(包括她闲聊上还存的2019年11月27日收取的4510元)共计637624.56元,这是从她的闲聊用户ID168XXXX9229转入她的闲聊用户IDXXX账号的;另外她的闲聊用户ID账号********直接转给周X闲聊用户ID号XXX房费有179823元,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止向周X转房费141217元,在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6日止转给周X38606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建微信群、闲聊群进行赌博活动,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多人投注;被告人何X拉人进群参与赌博并参与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组织玩家参与赌博,仍积极参与财务管理,被告人周X利用自己的账号共计接收、流转网络赌博赌资151XXXX6270.47元,被告人王X利用自己的账号共计接收、流转网络赌博赌资212XXXX2991.7元,被告人何X获得上线周X的分红69177元,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属情节严重。建立微信群、闲聊群组织赌博与建立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性质相同,均属建立网络赌博平台,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支付宝、微信、闲聊账号内的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均可认定为赌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王X、何X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王X、何X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X起主要作用,并对被告人王X经手的赌资流转承担责任,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X只对其拉进被告人周X建立的微信群、闲聊群并参与赌博的人员获得利润分成,被告人王X参与被告人周X建立的微信群、闲聊群的财务管理,拿固定工资,被告人何X、王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何X系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主动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王X、何X主动退赃,均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何X减轻处罚。被告人何X、王X犯罪行为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汨罗市司法局、长沙县司法局分别对被告人何X、王X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何X、王X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X、王X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何X的辩护人仇明阳提出被告人何X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且系初犯,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X提出其购买房卡都是充值整数,而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房卡673825.55元的尾数不是整数,故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房卡金额673825.55元不属实。经查,根据周X的微信账号×××08的交易明细,被告人周X于2019年2月1日充值支付866.74元、2019年2月28日余额支付879.81元到北京XX公司。另被告人周X供述,在闲来合伙人APP里登陆后绑定的亲友圈里面有购卡功能,进去后,可以选择不同的金额进行购买,分别是200元500张房卡,540元1350张房卡,900元2250张房卡,1800元4500张房卡,购买好房卡之后,有个转卡功能,进入后可将购买的房卡转入亲友圈,以便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周X于2019年2月1日充值支付866.74元、2019年2月28日余额支付879.81元到北京XX公司是用于充值房卡,故本院对该两笔金额1746.55元予以剔除。被告人周X提出其通过微信、支付宝、闲聊账户流转的资金有生活开支,应当剔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员。的规定及被告人周X供述其使用微信、闲聊、支付宝接收、流转赌资。即在被告人周X微信记录中多笔交易辨认不实、无法记清楚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甄别,并剔除明显不属于赌博资金的金额,在本案中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08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元;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闲聊账号×××04(用户IDXXX)、Hui80888(用户IDXXX)分别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XXX.96元;被告人周X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04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XXX.51元,共计151XXXX6270.47元都应认定为网络赌博的流转资金,故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三)项、(四)项、第二款(二)项、第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余下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余下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X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何X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九千一百七十七元;被告人王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赌资九千五百一十元,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文尾

  审 判 长  许泽平

  审 判 员  杨宗辉

  人民陪审员  黄孟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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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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