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刑初字340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5年。李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亲属委托我们为其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研究了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所采信的证据,查阅了一审的案卷资料,听取了被告李XX的陈述与辩解,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综观全案,我们认为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准确、不全面,量刑过重。
一、关于李XX是技术员的问题
李XX到公司上班是一个完全什么都不懂的人,虽然去工作的部门名为技术部,他被冠名叫“技术员”,但从事的是根本没得一点技术含量的工作。话术模板、操作模式都是固定的,其仅仅是一个听话的“傀儡”,按照原定模板打电话,任何正常人甚至稍大的小学生都可以学会做这个事。
二、李XX在诈骗犯罪中起的作用小,地位低
李XX到公司后,没有参与策划、制定诈骗方案、话术清单、提供被害人信息等,诈骗行为模板在李XX进公司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其拖延客户也是受公司安排按照既有的固化模板标准操作、回答,所以,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小。
三、李XX承担诈骗责任的金额应该从他正式接手工作,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一审认定其承担从进公司起至案发的所有犯罪金额的责任,明显有误。
最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将一审有期徒刑五年改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终获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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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