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1722民初1号
原告:马XX,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隐贤镇姚集村姚集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万顺路南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o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北京XX律师。
被告:单县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单县南城舜师路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722MA3CL8URIGo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XX与被告单县XX公司(以下简称“正大 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正大医院赔偿医药费327 027. 96元、残疾赔偿金等1 360 680元(待鉴定后再变更具体诉求);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均由正大医院负担。2020 年7月17 0,马XX变更诉求为:要求正大医院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 690 000元,2020年7月24日庭前经调解马XX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正大医院赔偿其医药费共计1 940 000元。事实和理由:马XX因腰椎间盘突出于2018 年7月3日至正大医院处治疗并进行手术,2018年7月10日出院,后因疼痛难忍,马XX于2018年7月14日再次至正大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手术。2018年7月28日,马XX因病情没有好转,马XX先后到单县中心医院、上海静安区等医院进行治疗、康复。由于正大医院的过错,给马XX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伤害与经济损失,为维护马XX的合法利益,遂诉至本院。
正大医院辩称:马XX在正大医院治疔属实,但马XX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单县XX公司向原告马XX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依赖费、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1 940 000元,其中被告单县XX公司已于协议之日前先行支付140 000元,剩余1 800 000元于2020年8月24日前付清;
二、被告单县XX公司履行完上述所有赔偿义务后,原告马XX就此次医疗纠纷不能再向被告单县XX公司主张民事等一切权利。
案件受理费22 260元,减半收取11 13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标 的:1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