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法院
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XX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XX。
被告XX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爱民,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男,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林倩影
人民陪审员 宋家民
书 记 员 温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核:曾令侨撰稿:刘XX对:温XX刷:李XX印制(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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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澄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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