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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崔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崔X,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

原告张XX与被告崔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张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兴旺、徐X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马金升、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X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张XX起诉称:2014年2月24日,崔X以家里有急用为由向张XX借款15000元,约定2014年5月24日一次性还清欠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张XX交给崔X现金15000元,崔X向其出具借条、收条。现还款期限届满,崔X未归还借款。故张XX诉至法院,要求崔X归还张XX借款本金15000元。

张XX向本院提交借条及收条用以证明崔X向张XX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

崔X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对张XX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2月24日,崔X向张XX借款,张XX交给崔X15000元现金后,崔X向其出具借条、收条,借条内容为:今有崔X向张XX借现金人民币15000元(大写)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于2014年5月24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崔X;收条内容为:今崔X收到张XX现金人民币(大写)一万五千元,(小写)15000元,收款人签字崔X。借款期限届满后,崔X未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张XX提交的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XX与崔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张XX交付借款后,崔X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归还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崔X未履行归还义务,故张XX要求崔X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崔X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借款一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崔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XX人民陪审员徐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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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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