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公司与康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中国XX公司与康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81民初6136号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XX**鞋业大厦**。负责人:颜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远XX,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中国XX公司与康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XX代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