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浙江XX与骆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XX与骆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5750号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东兴村南新XX。负责人:郭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XX,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XX与被告骆XX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骆XX立即偿还截止2019年3月6日的透支本金49958.61元、利息9006.86元、违约金4749.79元,总计63715.26元,以及自2019年3月7日起日息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4月20日,被告骆XX向原告浙江XX申办丰收贷记卡,在查阅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后,填写了丰收贷记卡申请表。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透支利息,否则原告对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收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滞纳金。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原告在被告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对争议管辖等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被告领取卡号为62×××53的丰收贷记卡后陆续产生交易。截至2019年3月6日,被告骆XX尚欠原告透支本金49958.61元、利息9006.86元未予偿付。被告至今也分文未付。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XX透支本金49958.6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3月6日的利息9006.86元以及自2019年3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被告骆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XX代书记员  吴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