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巧家县人民法院
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2民初1812号原告: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反诉被告)。统一信用号:125XXXX2123MBOW15391M。地址:云南省巧家县白鹤滩镇青XX。法定代表人:杨XX,为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刘XX,云南XX律师。被告:四川XX公司(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16701766。地址:四川省泸州市蜀泸大道XX。法定代表人:钟XX。委托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诉被告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四川XX公司提起反诉。本诉原告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反诉原告四川XX公司均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反诉原告四川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撤回本诉。二、准予反诉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8.5元,由本诉原告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XX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朝现代理审判员 张 亚人民陪审员 丁明加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