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邹XX与谭XX,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XX,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谭XX,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金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XX诉被告谭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XX,被告谭XX的委托代理人朱金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XX诉称,2014年7月26日,被告谭XX挂靠重庆XX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重庆XX公司签订《单项工程发包合同》,约定由谭XX承包丰都县太平乡仙景XX的外墙防水涂料和房盖厨房厕所的防水工程。后原被告签订两份《单项工程发包合同》,约定被告谭XX将其承包的位于丰都县太平乡仙景XX的外墙防水涂料和房盖厕所的防水工程以及内墙刮白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在进场之前,原告向被告分三次缴纳了工程保证金共计130000元,被告保证原告在2014年9月底进场施工,否则赔偿原告双倍保证金。至2014年9月底,因被告的原因,原告未能进场施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工程定金260000元。

被告谭XX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全部不属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谭XX代表重庆市XX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重庆市XX公司签订《单项工程发包合同》,承包了丰都县太平乡仙景XX的外墙防水涂料和房盖厨房厕所的防水工程。同年8月1日,经谭XX介绍,谭XX(甲方)与邹XX(乙方)签订《单项工程发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丰都县太平乡仙景XX的外墙防水涂料和房盖厕所的防水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外墙防水涂料为米黄色(根据效果图施工),整个外墙墙面为一个颜色,外墙墙面只有一栋有造形和线条,其余的墙面全部没有造型和线条,四道工序刮二次,外刷二次,一次防水底漆,一次防水面漆,甲方不包括任何材料。从签合同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工程保证金10万元,甲方保证乙方在9月底进场施工,如到期不能进场甲方赔偿乙方缴纳保证金的双倍作为对乙方的损失,并一次性退还给乙方。总面积不低于35000平米,保证金退还时间甲方在2014年10月30日以前无条件退还给乙方。”签订该合同当天及次日(8月2日),邹XX分两次支付谭XX保证金100000元,谭XX出具收条。同年8月24日,谭XX(甲方)与邹XX(乙方)又签订《单项工程发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丰都县太平乡仙景XX的内墙刮白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材料为干粉内墙漆)刮白(两次)不含踢脚线和室内阴阳角不加尺施工。包工包料的价格按8元/平方米计算;三、乙方一次性交信益保证金叁万元整,在签订合同时交付,保证金在进场后,2014年11月底退还给乙方(此保证金不计利息);四、甲方保证乙方在2014年10月底进场(以甲方通知为准),若到期乙方不能按时进场,甲方则按乙方缴纳保证金的2倍退还,即60000元整,并承担由此造成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该合同签订当天,邹XX按照约定支付谭XX30000元。后两项工程邹XX均未能入场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单项工程发包合同,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谭XX将工程发包或整体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邹XX,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发包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邹XX和被告谭XX于2014年8月1日、8月24日签订的两份《单项工程发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谭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邹XX人民币130000元。

如果被告谭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邹XX负担1300元,被告谭XX负担1300元(原告邹XX已垫付,被告谭XX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邹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张伟

书记 员代  艳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标      的:2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