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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陈X、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川市人民法院

邓XX与陈X、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689号原告:邓XX,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广东XX律师。被告:陈X,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被告:方XX,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分宜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9247865J。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系该公司的职工),男,1958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98756195。负责人:傅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兰,广东XX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XX****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00X121XXXX4681。负责人:刘X,总经理。原告邓XX与被告陈X、方XX、分宜XX公司、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邓XX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XX撤诉。案件受理费3719元,减半收取计1859.5元,由原告邓XX负担。审 判 长  郭XX人民陪审员  邓XX书 记 员  吴XX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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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吴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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