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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苗素侠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健、苗素侠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申17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健,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素侠,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希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阜太路泉龙宾馆。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健因与被申请人苗素侠、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华置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健申请再审称:1、阜阳市颍东区公安分局向阳路派出所出警处理纠纷的民警王健、赵永田和报警人武子军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2016年6月29日王健没有去向阳路派出所,亦没有看到案涉调解书。马二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2016年10月30日至11月16日期间王健不在阜阳市,其没有于2016年11初到阜阳华兴大厦601室撵中铁八局搬出去办公,也没有见到中铁八局周静、张俊杰等人,更不知悉案涉调解书。周静、张俊杰等人都是苗素侠的利害关系人,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漏洞百出,一、二审法院却错误采信苗素侠所找证人所作的伪证。2、2018年5月16日、6月16日继华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在案涉调解书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的日期,均能证明王健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3、在苗素侠起诉继华置业公司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双方仍然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一、二审法院又依据苗素侠所找证人所作的伪证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苗素侠提交书面意见称:1、王健提交的新证据即民警王健、赵永田和报警人武子军出具的情况说明、马二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不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更不能推翻一、二审裁定认定的王健早已知悉案涉调解书,超过六个月才启动撤销之诉的事实。2、苗素侠与继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到购房款的收据、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能够证明苗素侠系阜阳华兴大厦601室合法产权人。3、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王健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苗素侠在一审中提交的阜阳市颍东区公安分局向阳路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结合王健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出警处理纠纷的民警王健、赵永田和报警人武子军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2016年6月29日,双方在案涉房屋产权上产生纠纷并报警,值班民警经了解,一方称其有民事判决书确权,另一方称其有民事调解书确权,故值班民警告知双方保持房屋现状,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此可见,其时王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六个月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因王健于2017年6月21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远超出六个月的法定期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并无不当。至于王健申请再审时提交的马二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不能推翻王健已于2016年6月29日前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而案涉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民东一初字第01306民事调解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王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余听波审判员  洪 平审判员  方 慧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夏敏书记员王亭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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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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