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原告荆门市东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男,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男,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荆门市月亮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东桥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东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东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东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萍
审 判 员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付华军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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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